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捐赠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慈善会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会所接受的捐赠款、捐赠物品的管理工作,由会长总负责,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秘书处其他人员协助负责捐赠款、物品的实际操作及财务的管理。
第三条社会捐款、捐赠物品,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第五条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
第六条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收据或发票,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证书或纪念品。
第七条捐赠款、物的流程
第八条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期对帐,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
第九条捐赠物品应按种类的不同,分别设置总账和明细帐进行管理。对于物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捐赠物品应每月定期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集体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捐赠款、物的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捐赠物品可由慈善会牵线、由捐赠者直接寄到助学点学校,由助学点学校分发。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捐赠物品要统一存放,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物品注意通风、防潮等,以防物品损坏。存放地点严禁存放其他杂物,闲人免进,以保证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人士、单位的查询质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依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慈善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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