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门市筑梦助学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本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本协会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江门市筑梦助学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 所有的善款均用于对学生的资助,收支情况都在网站上公开透明,保证不挪作其他用途。
• 资助人可以到筑梦慈善助学网站平台上查看资助学生的相关情况及捐赠资金流向,监督财务情况。
• 所有举办的慈善活动都以AA制形式,由参与者按人头分摊或由善心人捐助,不挪用慈善会账户上的助学款项。
保证账务公开:账务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管理,保证筑梦助学慈善会的账务公开,增强财务透明度,方便捐赠人随时监督财务情况。
依法:我们有专门的法律、审计顾问,保证每一个活动都依照法律程序及审计程序进行。
合法:江门市筑梦助学慈善会由江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并受到民政局的监管,保证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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